一、文件依據
“渝府辦發(fā)〔2020〕22號”、“渝人社發(fā)〔2020〕7號”、“渝人社發(fā)〔2020〕19號”、“渝人社發(fā)〔2020〕21號”。
二、減、免、緩險種
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失業(yè)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
三、減免政策解讀
1、減免范圍:
中、小、微型企業(yè)和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免征2020年2月至6月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大型企業(yè)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減半征收2020年2月至4月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補辦單位參保登記和人員增加業(yè)務的,按規(guī)定享受以上減免政策。
特別說明:參保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不予減免,仍由參保單位代扣代繳;減免單位不包括機關事業(yè)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yè)人員。
2、確定減免對象的原則和辦理程序:大、中、小、微型企業(yè)類型由市統(tǒng)計部門根據工信部聯企業(yè)〔2011〕300號、國統(tǒng)字〔2017〕213號確定后交由市人力社保部門,市人力社保部門下發(fā)區(qū)縣人力社保部門直接辦理,無需企業(yè)申報審批。參保單位可通過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公開查詢享受減免類型,參保單位對劃型有異議的,可在一個月內向參保地人力社保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3、關于2月份已繳社保費處理:參保單位已繳納應減免部分的社保費,多繳部分原則上抵繳以后月份應繳社保費;若有退費意愿的參保單位可在3月25日前書面告知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退費手續(xù),逾期不受理。
四、緩繳政策解讀
1、政策要點:2020年4月30日及以前,除機關事業(yè)單位外,其他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含參加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的事業(yè)單位),在減免政策執(zhí)行期內(中小微企業(yè)2月至6月,大型企業(yè)2月至4月),可申請緩繳從2020年2月開始的當期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期最長可延長6個月(即:2月應繳費最長可延長至7月,3月應繳費最長可延長至8月,依此類推)。
(1)條件: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2)范圍:免征單位繳費后個人繳費部分、減半征收后應繳的單位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
2、辦理程序:
(1)緩繳2020年4月30日以前的,單位自行選擇時間在4月30日前足額繳納,無須申報;
(2)2020年4月30日后還需按規(guī)定緩繳的,由參保單位自行通過“重慶市社會保險網上申報平臺”申請,沒有開通網上平臺的單位與縣社保服務中心公共業(yè)務科聯系。
五、工程項目工傷保險費減免緩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減免期內新開工且屬新參保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享受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享受減免政策類型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保持一致。具體計算辦法:按照該項目計劃施工所覆蓋的減免期占其計劃施工期的比例,折算減免工傷保險費。
2020年4月30日后,按項目參保的工傷保險費不享受緩繳政策。